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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家纺著作权保护详解
发布时间:2014-07-11 访问次数:9557

一、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二、如何保护著作权

(一)著作权登记

1、著作权登记范围: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著作权人可以向浙江省新闻广电出版局(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

  (2)作品登记表;

  (3)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

  (4)作品说明书;

  (5)权利保证书;

  (6)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证明;

  (7)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维权

国家鼓励权利人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经权利人登记后,取得的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对所登记的作品合法享有著作权的证明。该登记证书能够帮助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避免今后因为著作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同时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据。

企业、个人应具有著作权登记及维权保护意识,一旦著作权人发现有侵犯自己著作权的行为,可以采取自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以及向当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举报、投诉等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管理机关将根据举报内容依法予以查处。

版权投诉电话:

文化市场举报受理电话:12318

余杭区文广新局网上局长信箱:http://www.yhwt.com/

业务咨询电话:

余杭区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科:0571-86233896

三、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表现

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著作权罪。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十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十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四、家纺版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海宁市某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1393,海宁市文广新局收到著作权权利人宋某举报称:海宁市被面装饰布市场某经营部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提供了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要求该局对该经营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1396,海宁市文广新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海宁市被面装饰布市场某经营部进行了检查,通过比对举报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及相关授权证明(见下图),发现该经营部正在出售印有疑似美术作品《云花似朵》(作登字:11-2013-F-6658号)、美术作品《百花绚烂》(作登字:11-2013-F-6646号)和美术作品《古朴美花》(作登字:11-2013-F-6650号)花样的沙发布共9块,经营部负责人不能出示该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及相关授权证明。后经立案查明,海宁市被面装饰布市场某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宋某许可发行其作品,侵犯宋某著作权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海宁市文广新局鉴于当事人被查处后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并对被侵权人赔偿30000元,对当事人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侵权布9块,并处12000元罚款。 

 

典型案例二:“海宁市某纺织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案”。

2013916,海宁市文广新局收到著作权权利人海宁市某纺织布艺有限公司举报称:海宁市某纺织厂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提供了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要求该局对该纺织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13916,海宁市文广新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海宁市某纺织厂进行了检查,通过比对举报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及相关授权证明(见下图),在该厂内查到其生产的织有疑似美术作品《零零总总》(作登字:11-2012-F-12689号)花样的布2 匹、织有疑似美术作品《自由的生灵》(作登字:11-2013-F-2338号)花样的布1匹、织有疑似美术作品《花团锦簇》(作登字:11-2013-F-2663号)花样的布 3匹,该纺织厂负责人不能出示上述3个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及相关授权证明。后经立案查明,该纺织厂未经著作权人海宁市某纺织布艺有限公司许可复制其作品,侵犯该纺织布艺有限公司著作权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海宁市文广新局鉴于当事人被查处后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侵权布6块,并处30000元罚款。

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著作权部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doc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doc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doc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doc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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