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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余杭区外经贸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1-07-18 访问次数:14312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外经贸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根据我区开放型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和2011年外经贸工作目标,围绕“保增长、促转型、防风险”的工作思路和“相对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结合当前国际市场态势和我区外贸出口实际,2011年外经贸扶持政策制订如下:
  一、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1.继续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名牌”。对获得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省“出口名牌”和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同一年度分别获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获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补差奖励。
  2.继续鼓励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对当年取得境外注册商标证的企业给予资助,其中单一国家注册每项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万元,马德里协定国注册每项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欧盟、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注册每项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万元。农副产品企业注册按上述标准加倍资助。
  3.继续鼓励企业开展出口产品认证、SA8000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境外专利申请。对出口企业在本年度内完成相关国际认证并取得证书的,给予每个认证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认证费及检测检验费的资助,其中农副产品出口企业国际认证最高资助额不超过4万元。对首次通过SA8000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中美海关安全标准C-TPAT联合验证并取得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境外专利机构授权的专利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区专利政策执行。
  4.继续鼓励高新产品出口对列入国家五部委高新产品出口目录,高新产品年自营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高新产品出口规模和增幅两项指标(按排名权重各占50%)综合评定前10家企业予以奖励:排名第1-5位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第6-10位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5.继续鼓励农产品出口对余杭特色农产品(按省商务厅农产品口径加竹制品为统计标准)自营出口规模前10家生产型企业给予奖励:排名第1-5位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第6-10位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6、积极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上级外经贸(商务)部门资助的为出口基地配套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区财政给予相应的支持。
  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进一步加大境外参展支持力度。为支持企业不断开拓新兴市场,巩固美欧等传统市场,对事先报经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并确认的所有境外展览项目均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其中,对“法兰克福家纺展”等14个国际知名展(博)览会(见附件1)以及区外经贸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集中组织的其它展览、展示活动,再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最高不超过2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展位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2.继续支持企业参加国内重大进出口商品展对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等10个在国内举办的重大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出口企业(见附件2),事先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并确认的,给予每个展位800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次展位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鼓励宣传余杭特色产业。为鼓励宣传余杭特色产业,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境内外重大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整体特装、广告宣传和单独组团等。对区外经贸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集中组织的境内外展览、展示活动的整体特装费给予全额资助。对出口企业在广交会、华交会上的特装费给予50%的资助;对出口企业参加境内外重大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见附件1、2),展位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特装资助。单个企业每次特装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继续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对出口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所支付的网络使用费等给予资助,具体执行标准参照区政府有关文件。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1.鼓励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对当年经批准在境外设立以带动出口为目的的企业境外办事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设立境外贸易公司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设立境外生产企业、研发机构以及进行以资源(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能源等)开发为目的投资的企业,给予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其中当年中方实际出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1万美元奖励500元人民币,对境外增资项目参照新批项目标准予以奖励。
  3.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承包工程业务。对我区外经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业务,且当年完成的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在500万美元以内(含50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营业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营业额以商务部电子网数据库认定的数据为依据。
  四、实施“出口带动”战略,确保全区外贸出口稳定发展
  1.继续培育、壮大外经贸优势骨干企业。对年自营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税收贡献度、自主创新、出口品牌建设、节能减排和全球化经营等指标,综合评定30家外贸出口优势企业(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综合评分第1-5位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第6-15位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第16-30位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对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生产型企业合并考核,对其所属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区内产品当年出口部分(以区国税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也列入合并考核范围。
  2.继续发挥外贸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为发挥外贸流通企业对地方产业的带动作用,对当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且收购或代理区内产品3000万美元(含)以上(以区国税局提供的当年出口额为依据)的前5家企业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30万元,名次每后移一名奖励依次递减5万元。
  五、优化对外贸易环境,保障企业安全经营
  1.进一步支持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及开展保单融资业务。为保障企业收汇安全,最大限度降低经营风险,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参保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保费给予50%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对其当年利息支出补助50%,单个企业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对出口企业在中信保发生的客户资信调查费给予50%的资助。
  2.继续支持企业参加应诉。对积极应对国外“两反一保”和贸易投资壁垒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组织,给予参加应诉、抗辩的律师费用50%的资助,每个单位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 
  3.继续完善公平贸易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公平贸易预警和培训等活动。对通过省、市考核合格的“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每年每个示范点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六、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全区外经贸发展
  1.积极鼓励企业用足用好上级外经贸(商务)部门支持外经贸发展的各项政策对于上级外经贸部门要求地方配套的外经贸扶持政策,区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但与区级财政资助(奖励)的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
  2.营造良好出口环境,实施区域通关。为方便企业就地报关,提高报关效率,鼓励我区企业在杭州海关驻余杭办事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对在余杭申报出口业务的本地企业,按每一标箱8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助(拼箱不计),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AA类企业称号管理资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在余杭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年在本地报关1000个标箱以上、且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的前3家国际货代公司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名次每后移一名奖励依次递减5万元。
  七、上述各类费用资助不到最高资助额度的,以企业实际支付额为上限。高新产品出口企业、余杭特色农产品出口企业与外贸优势企业、外贸流通企业奖励不重复享受。
  八、区财政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专项审计(专业鉴定)所需的相关支出。
  九、本政策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余政办【2010】5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区外经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11年余杭区重点支持的境外展(博)会一览表2011年余杭区重点支持的境外展(博)会一览表.DOC
     2.2011年余杭区重点支持的境内展(博)会一览表2011年余杭区重点支持的境内展(博)会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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