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家纺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余杭家纺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全区从事家用纺织品方面的生产、设计、经营、施工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坚持自愿入会,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协会工作方针。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政策、法令,发挥政府和会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促进我区家用纺织品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全行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行规行约。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区经济发展局的业务指导和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令、法规。 (二)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 制定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管理。协调在经济技术协作与市场竞争中发生的问题,代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战略,提出行业发展规划。 (五) 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行业竞赛、质量评比。 (六) 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政策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七) 汇编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技改等情况报表,反映行业动态。 (八) 收集国内外纺织科技信息,产品信息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考察、展览.优先向会员单位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组织技术业务咨询、服务、诊断、论证、鉴定等活动。促进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九) 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凡本行业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愿遵守本会章程经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并得到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协会正式代表。 (四) 凡愿为发展家用纺织品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和熟悉纺织行业的具有丰富经验的老同志、老领导,自愿入会并经协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可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员企业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的信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会的监督与调解;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代表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行规行约;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 会员除名;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五)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协会行规行约,理事会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罢免。 (一) 理事会成员每年有三次无故不参加例会; (二) 理事会成员有侵权行为的; (三) 理事会成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严重侵犯和损害会员利益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 (二) 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如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职5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二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的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协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的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